[{"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fEq7ThI4-nEzBNwgJkB4f_1bmOEH-H5qR1tiSXb-fw30":3},{"code":4,"msg":5,"data":6},0,"success",{"data":7,"total":66,"pageSize":67,"pageNum":68,"type":69},[8,17,24,31,38,45,52,59],{"id":9,"type":10,"se_keyword":11,"se_description":11,"img":11,"title":12,"content":13,"description":14,"status":4,"create_time":15,"update_time":16,"deleted":4},211,123,"","股票期权行权收入和滋生股息：所得类型不同，税款不能相互抵减","\u003Cp>上市公司授予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等员工股票期权，被授权员工在未来可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常见的激励机制。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部分持有股票期权的员工将不同类型的应税所得相互抵减，出现少缴税款的情况。C公司的几位高管，就因错误地理解了税收政策，最终共补缴税款2500多万元。\u003C/p>\u003Cp>　　疑点：申报数与实际数差千万元\u003C/p>\u003Cp>　　C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工产品制造和销售的非居民企业，在开曼群岛注册设立，并在中国香港上市。甲和乙为C公司的两名高管，且任职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均在中国境内，为中国居民纳税人。\u003C/p>\u003Cp>　　根据C公司提供的资料，高管甲、高管乙通过直接持有、间接持有的方式持有C公司股票。其中，高管甲以个人名义直接持有C公司股票700万股，通过在境外设立公司间接持有C公司股票1.8亿股;高管乙以个人名义直接持有C公司600万股，通过在境外设立公司间接持有C公司股票8000万股。C公司年报显示，2015年～2019年，公司每股累计派息0.89港币。经测算，高管甲应取得境外股息红利约1.66亿港币(约合人民币1.45亿元)，高管乙应取得境外股息红利7654万港币(约合人民币6493万元)。\u003C/p>\u003Cp>　　根据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申报与征收数据，2015年～2019年，高管甲共申报股息所得8072万元，高管乙共申报股息所得3493万元。对比后发现，高管甲和高管乙应取得股息与个人所得税实际申报情况存在较大差异，高管甲应取得股息与已申报股息差额约6500万元，高管乙应取得股息与已申报股息差额约3000万元，可能存在少申报跨境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问题。\u003C/p>\u003Cp>　　分析：用股息红利收入抵减行权损失\u003C/p>\u003Cp>　　对于出现的股息申报数与实际数差额较大的问题，主管税务机关与C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深入交流。C公司财务人员解释，除2019年因尚处于申报期未申报外，高管甲和高管乙通过境外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扣除必要的运营管理费用后，已经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u003C/p>\u003Cp>　　数额差异主要是由高管甲和高管乙个人持股部分导致的。C公司上市前曾授予两位高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每股2.2港币。基于良好发展预期，两位高管分两次行权，并均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但是，受各种因素影响，C公司股价持续下跌，在2015年底出现了股票市场价格低于期权行权价格的情况。两位高管认为，股票期权行权时所缴纳的所得税实际上是预缴税款，且随着股价的下跌，行权时计算的所得税数额虚高，属于多缴了税款。因此，高管甲和高管乙在以后年度取得C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时，自动将其用于抵顶了低价股票期权行权时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没有就取得的股息红利缴纳税款。\u003C/p>\u003Cp>　　提醒：所得类型不同，不能相互抵减\u003C/p>\u003Cp>　　根据《\u003Ca href=\"https://www.shui5.cn/article/52/37858.html\" target=\"\">\u003C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u003C/span>\u003C/a>》(\u003Ca href=\"https://www.shui5.cn/article/52/37858.html\" target=\"\">\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255);\">财税〔2005〕35号\u003C/span>\u003C/a>)，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u003Ca href=\"https://www.shui5.cn/article/27/123321.html\" target=\"\">\u003C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个人所得税法\u003C/span>\u003C/a>及其\u003Ca href=\"https://www.shui5.cn/article/0e/124841.html\" target=\"\">\u003C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实施条例\u003C/span>\u003C/a>，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u003C/p>\u003Cp>　　也就是说，高管甲和高管乙因股票期权行权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应的所得类型为“工资、薪金所得”，因继续持有股票孳生的利息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二者的所得类型不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为综合分类所得税制，居民个人可将全年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合并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股息收入与行权时确认的收入不属于同一类型，且股息收入也不在合并计算的四类收入内，因此两者不能相互抵减。\u003C/p>\u003Cp>　　考虑到彼时正处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了尽量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税务机关决定给予纳税人自查调整的机会。最终，C公司财务人员在2019年度申报期内为高管甲、高管乙及其他相关高管进行了代理申报，共补缴税款2500多万元。\u003C/p>\u003Cp>　　上市公司高管出现数千万元的税务风险，对其个人和上市公司的信用都将产生不良影响。建议上市公司财税人员和高管都要提高对个税政策的学习，关注居民个人取得跨境应税所得等特殊情况，及时、合规履行申报义务，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税务风险。\u003C/p>\u003Cp>\u003Cbr>\u003C/p>","上市公司授予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等员工股票期权，被授权员工在未来可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常见的激励机制。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部分持有股票期权的员工将不同类型的应税所得相互抵减，出现少缴税款的情况。C公司的几位高管，就因错误地理解了税收政策，最终共补缴税款2500多万元。　　疑点：申报数与实际数差千万元　　C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工产品制造和销售的非居民企业，在开曼群岛注册设立，并在中国香港上市。甲和乙为C公司的两名高管，且任职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均在中国境内，为中国居民纳税人。　　根据C公司提供的资料，高管甲、高管乙通过直接持有、间接持有的方式持有C公司股票。其中，高管甲以个人名义直接持有C公司股票700万股，通过在境外设立公司间接持有C公司股票1.8亿股;高管乙以个人名义直接持有C公司600万股，通过在境外设立公司间接持有C公司股票8000万股。C公司年报显示，...","2021-03-16 18:38:06","2025-09-10 13:53:55",{"id":18,"type":10,"se_keyword":11,"se_description":11,"img":11,"title":19,"content":20,"description":21,"status":4,"create_time":22,"update_time":23,"deleted":4},210,"小规模或者一般纳税人税负临界点","\u003Cp>　模型\u003C/p>\u003Cp>　　假设A企业能拿到进项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X，销项税额为Y。本文我们通过建立“一般计税应纳税额=简易计税应纳税额”的等式，根据不同税率分三种情况分别测算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临界点。(考虑到有些行业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式，所以本文统一用“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表述)。\u003C/p>\u003Cp>　　①、假设A企业为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u003C/p>\u003Cp>　　Y-X=Y/0.13*0.03\u003C/p>\u003Cp>　　X/Y=0.77\u003C/p>\u003Cp>　　②、假设A企业为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u003C/p>\u003Cp>　　Y-X=Y/0.09*0.03\u003C/p>\u003Cp>　　X/Y=0.67\u003C/p>\u003Cp>　　③、假设A企业为现代服务企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u003C/p>\u003Cp>　　Y-X=Y/0.06*0.03\u003C/p>\u003Cp>　　X/Y=0.5\u003C/p>\u003Cp>　　(备注：以上公式中(Y/对应税率)代表A企业销售额。)\u003C/p>\u003Cp>　　模型总结：①当商贸类企业(税率为13%的行业)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比例等于77%时，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税方式税负相同;当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77%时，选择一般计税方式税负最优;当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77%时，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税负最优。②当建筑类企业(税率为9%的行业)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比例等于67%时，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税税负相同;当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67%时，选择一般计税方式税负最优;当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67%时，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税负最优。③当现代服务类企业(税率为6%的行业)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比例等于50%时，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税方式税负相同;当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50%时，选择一般计税方式税负最优;当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50%时，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税负最优。\u003C/p>\u003Cp>\u003Cbr>\u003C/p>","　模型　　假设A企业能拿到进项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X，销项税额为Y。本文我们通过建立“一般计税应纳税额=简易计税应纳税额”的等式，根据不同税率分三种情况分别测算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临界点。(考虑到有些行业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式，所以本文统一用“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表述)。　　①、假设A企业为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Y-X=Y/0.13*0.03　　X/Y=0.77　　②、假设A企业为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Y-X=Y/0.09*0.03　　X/Y=0.67　　③、假设A企业为现代服务企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Y-X=Y/0.06*0.03　　X/Y=0.5　　(备注：以上公式中(Y/对应税率)代表A企业销售额。)　　模型总结：①当商贸类...","2021-03-15 18:53:15","2025-09-10 13:53:33",{"id":25,"type":10,"se_keyword":11,"se_description":11,"img":11,"title":26,"content":27,"description":28,"status":4,"create_time":29,"update_time":30,"deleted":4},209,"生产型企业出口免抵退税应该处理","\u003Cp>\u003Cstrong>　相关指标\u003C/strong>\u003C/p>\u003Cp>　　出口退税，实际是出口免、退税。由于增值税实行的间接计税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应纳税额=销项-进项，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销项是免的，进项是退的，取得退税款。\u003C/p>\u003Cp>　　对于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退税采用免、抵、退的计算方法。\u003C/p>\u003Cp>　\u003Cstrong>　一、销项免\u003C/strong>\u003C/p>\u003Cp>　　免：免征出口这一销售环节的增值税\u003C/p>\u003Cp>　　借：应收账款\u003C/p>\u003Cp>　　贷：主营业务收入\u003C/p>\u003Cp>　　\u003Cstrong>二、进项退\u003C/strong>\u003C/p>\u003Cp>　　对于生产型出口企业，进项退分为抵、退两步实现。\u003C/p>\u003Cp>　　1、出口退税的最高限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的退税率\u003C/p>\u003Cp>　　\u003Cstrong>难点\u003C/strong>\u003C/p>\u003Cp>　　A、退税，理论上退的是出口货物购进环节的进项，但计算退税指标金额时，是用离岸价格，而不是购进金额，原因在于无法明确企业外购的货物中多少用于生产出口货物，多少用于内销，而内销部分对应原材料的进项是不能退税的，所以只能采用离岸价格。\u003C/p>\u003Cp>　　B、进项不是百分之百退，不同出口产品有不同的退税率，应予退还的进项税款不能超过“出口退税最高限额”)\u003C/p>\u003Cp>　　2、征税率大于退税率，税法上不予抵退的部分，税务处理时，进项转出增加出口产品的成本\u003C/p>\u003Cp>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税率-出口货物的退税率)\u003C/p>\u003Cp>　　借：主营业务成本\u003C/p>\u003Cp>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u003C/p>\u003Cp>　　3、抵：出口对应的应退进项，抵顶内销应纳税额\u003C/p>\u003Cp>　　应纳税额=内销销项-内销进项-(出口对应进项-2(征税率大于退税率，税法上不予抵退的部分，税务处理时，进项转出增加出口产品的成本))\u003C/p>\u003Cp>　　A:大于零，交税\u003C/p>\u003Cp>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u003C/p>\u003Cp>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u003C/p>\u003Cp>　　B:小于零，进项留抵\u003C/p>\u003Cp>　　4、退：本期应退还的进项税额\u003C/p>\u003Cp>　　进项留抵与1(出口退税的最高限额)两者取小\u003C/p>\u003Cp>　　借：应收补贴款\u003C/p>\u003Cp>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u003C/p>\u003Cp>　　5、确认免抵部分：1(出口退税的最高限额)减4(本期应退还的进项税额)\u003C/p>\u003Cp>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产品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u003C/p>\u003Cp>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u003C/p>\u003Cp>\u003Cbr>\u003C/p>","　相关指标　　出口退税，实际是出口免、退税。由于增值税实行的间接计税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应纳税额=销项-进项，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销项是免的，进项是退的，取得退税款。　　对于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退税采用免、抵、退的计算方法。　　一、销项免　　免：免征出口这一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二、进项退　　对于生产型出口企业，进项退分为抵、退两步实现。　　1、出口退税的最高限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难点　　A、退税，理论上退的是出口货物购进环节的进项，但计算退税指标金额时，是用离岸价格，而不是购进金额，原因在于无法明确企业外购的货物中多少用于生产出口货物，多少用于内销，而内销部分对应原材料的进项是不能退税的，所以只能采用离岸价格。　　B、进项不是百分之百退，不同出口产品有不同的退税率，应予退还的进项税款不能超过“出口退税最高限额”)　...","2021-03-12 18:51:14","2025-09-10 13:51:34",{"id":32,"type":10,"se_keyword":11,"se_description":11,"img":11,"title":33,"content":34,"description":35,"status":4,"create_time":36,"update_time":37,"deleted":4},207,"在小型微利企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新政落实后，这些问题需关注","\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　\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代表国务院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其中提到：\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u003C/span>\u003Ca href=\"https://www.shui5.cn/article/c0/139943.html\" target=\"_blank\">\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u003C/span>\u003C/a>\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政策，为享受这一税收优惠，许多企业势必进行税收筹划，但以下几个方面如果筹划不当容易引发风险或失败，应引起关注：\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1、关注临界点税负，用对税收筹划方法\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根据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内容，结合《\u003C/span>\u003Ca href=\"https://www.shui5.cn/article/dc/125403.html\" target=\"\">\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u003C/span>\u003C/a>\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u003C/span>\u003Ca href=\"https://www.shui5.cn/article/dc/125403.html\" target=\"\">\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财税〔2019〕13号\u003C/span>\u003C/a>\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小微企业临界点主要是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及366.67万元两个时点。\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center;\">\u003Cimg src=\"https://cloud.ayoukeji.cn/c6b09088d47afcbfde5bc5d82530cd37.png\" alt=\"\" data-href=\"\" style=\"width: 100%;\">\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注：品税阁logo遮拦处为“25%”\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从上图可见，应纳税所得额从300万元增长1万元至301万元时，实际税负却急剧增长17.5%;而当应纳税所得额为366.67万元时，税后利润几乎与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时相等，也就是说当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0万元小于366.67万元之间时，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增加的税负。\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因此，对于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0万元，尤其是处于300-366.67这个区间的企业，应通过合法合理的税收筹划将所得额降至300万元以下。\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但如果筹划不科学则可能出现南辕北辙、适得其反的现象。\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案例1】A企业2020年职工人数38人，资产总额1200万元，预计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该企业试图将所得额降至300万元以下，于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目标脱贫地区捐赠80万元。\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分析：若不捐赠，则应交所得税310*25%=77.5万元，税后净利润为232.5万元。而捐赠后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230万元，应交所得税为100*2.5%+130*10%=15.5万元，税后净利润为214.5万元，反而小于不捐赠的税后净利润。为什么?这是因为捐赠成本(80)大于节税效益(62)，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导致筹划失败。\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提醒：临界点的筹划手段很多，常见的有递延收入法、存货计价选择法、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加计扣除、费用支出法等等。但若不考虑其他因素，仅从提高税后收益角度来说，不管哪种方法，必须科学合理，否则筹划必然失败。\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2、关注组织形式筹划法，综合进行分析决策\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所谓组织形式筹划法，就是将一家企业分离成两家或多家企业，这是种比较有效的筹划方法，因为通过分离，不仅能同时降低资产总额、职工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三项小型微利企业核心指标，还可提高费用限额的扣除基数。例如，将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通过将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可以直接带来近倍的销售收入，达到提高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的目的。另外，分离后有可能降低增值税税负(一般纳税人变成小规模纳税人)，可谓是一举多得、一箭多雕。\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但这种方法如果运用不得当，同样会出现筹划失败情况。\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案例2】A公司从事水泥制造销售，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650万元。该企业下设分公司B，规模较小，负责后续投资的一条水泥生产线的建设与运营。为使B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该企业2021年12月份将B注销后重新注册为独立核算的子公司。2021年度，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600万元，B由于新投的生产线建设周期长且投入较大，亏损310万元。\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分析：假如B仍然是分公司，2021年度合计应纳所得税为(600-310-100)*10%+100*2.5%=21.5万元;采取母子公司形式后，由于是分别交所得税，A的盈利和B的亏损之间没有办法实现抵消，因此合计需缴纳所得税600*25%=150万元，不仅未少缴，反而多交所得税150-21.5=128.5万元!\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提醒：运用组织形式法时，不能仅仅为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而强行筹划，一定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行业特点、生命周期、管理成本、融资难度、现金流量、企业信誉等因素的基础上，分情形进行区别运用：例如企业在异地设立的只为内部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投资周期比较长的项目等，就不合适采用子公司形式;而对于需要跨省设立的下属机构、风险比较高的项目等，就适合采取子公司形式。\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此外，对于运用存货计价选择法、购入大额固定资产后一次性扣除等办法进行筹划的，也不能仅考虑节税效益，而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税后利润、资金占用、财务目标、融资难度等各种因素。如存货计价选择法，有时节税效益最大、现金流量也最大的方案税后净利润却最低，这时企业必须综合权衡利弊后，根据自身情况择优选择。\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3、关注“资产总额”指标的筹划，保持稳定的资本结构\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资产总额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等，即为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项。\u003C/span>\u003Ca href=\"https://www.shui5.cn/article/dc/125403.html\" target=\"\">\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财税〔2019〕13号\u003C/span>\u003C/a>\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规定：小型微利企业资产总额不应超过5000万元。因此，如想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需重视该指标的筹划，其操作中应需关注的事项有：\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1、注意筹划方法选择。在结合企业实际基础上，优先运用能同时解决应纳税所得额301万元和资产总额5001万元问题的筹划方法：如组织形式法、递延收入法(注意要严格按照准则和税法规定时点确认收入，防止出现推迟确认等舞弊行为)、租赁资产法、列支费用法、公益捐赠法等等，以达两全其美之效。\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如公益捐赠法：此法不仅能同时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和资产总额，还能展示企业社会责任感、提升自身形象。需强调的是：国家对重大事件或领域的捐赠行为税收优惠力度很大，如2003年企业捐赠用于SARS防治的支出(\u003C/span>\u003Ca href=\"https://www.shui5.cn/article/b3/131841.html\" target=\"\">\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财税[2003]106号\u003C/span>\u003C/a>\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u003C/span>\u003Ca href=\"https://www.shui5.cn/article/e3/126642.html\" target=\"\">\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u003C/span>\u003C/a>\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捐赠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支出(\u003C/span>\u003Ca href=\"https://www.shui5.cn/article/68/135061.html\" target=\"\">\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u003C/span>\u003C/a>\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均允许全额税前扣除。\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2、正确运用会计政策。在严格遵循会计准则等制度的基础上，灵活进行会计处理，争取税收利益最大化。如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等等，以降低资产账面价值。当然资产减值、加速折旧等可能涉及后续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但这二者不矛盾，小型微利企业“资产总额“指标数值大小是会计处理的结果，只要会计处理合法合规，税法不会有异议;至于资产减值的税务处理，您在计提时已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即便在汇缴清缴时做纳税调增，从全年来看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此外，还需注意由于会计处理错误导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问题。\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案例3】甲企业资产总额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计算后为5010万。企业核查后发现第四季度应收账款与预收账款存在200万元的双边挂账未有核销。也就是前期预收一笔款，分录为借：银行存款200贷：预收账款200，四季度末发生业务，会计分录借方：应收账款2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0(增值税略)。\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如果按照以上分录处理的话，正常来说还需要做一个抵消分录，也就是借：预收账款200，贷：应收账款200。但企业没有这么做，导致应收账款多200万，资产总额虚增200万。此外，应付账款与预付账款处理不当，其他应付与其他应收处理不当，也会发生以上同样的问题，此处就不再举例。\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提醒：资产是会计的核心要素，是企业的偿债能力、运营能力、风险程度的重要“风向标”，因此对“资产总额”指标进行筹划时，要避免出现“过度筹划”问题，简单点说资产总额不是降的越低越好，应该保持在什么水平应结合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等其他财务指标统筹考虑。\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4、关注双重优惠政策，选择最优筹划方案\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案例4】A公司是主要从事现代服务并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一般条件，一直以来公司的收入成本比较稳定。2019年4月1日开始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截止到年末企业发生了3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该公司在不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情况下，年应纳税所得额是298万元。\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分析：《\u003C/span>\u003Ca href=\"https://www.shui5.cn/article/50/126363.html\" target=\"\">\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u003C/span>\u003C/a>\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u003C/span>\u003Ca href=\"https://www.shui5.cn/article/50/126363.html\" target=\"\">\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u003C/span>\u003C/a>\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按规定加计抵减的增值税，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账务处理如下：\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实际应纳税额)\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贷：银行存款(实际缴纳金额)\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其他收益(企业会计准则)\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因此，该企业抵减的应纳税额为30*10%=3万元，全部计入“其他收益”。现在的问题是企业到底应不应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如果享受则应纳所得税为：(298+3)*25%=75.25万元\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如果不享受则应纳所得税为：(298-100)*10%+100*2.5%=22.3万元\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可以看出，如果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3万元优惠，则企业所得税多缴纳52.95万元，进而使得公司整体税负增加了49.95万元。\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提醒：在涉及小型微利企业双重或多重优惠政策影响时，不能不加分析地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前做好税收筹划，选择最佳方案。尤其是应纳税所得额在临界点(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附近时，更应慎重考虑。当然，如果此例中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不会引起企业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高出300万，那就说明增值税加计抵减遇上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可以“愉快共处”，那就可以同时享受两种税收优惠。\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对于研发费加计扣除，有三个明细政策不好把握，纳税人在实操中容易出现用不准、用不足问题。现梳理如下：\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01、政府补助及加速折旧加速扣除叠加享受两项政策\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相关政策：1、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u003C/span>\u003Ca href=\"https://www.shui5.cn/article/cb/116219.html\" target=\"\">\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u003C/span>\u003C/a>\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u003C/span>\u003Ca href=\"https://www.shui5.cn/article/cb/116219.html\" target=\"\">\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u003C/span>\u003C/a>\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u003C/span>\u003Ca href=\"https://www.shui5.cn/article/cb/116219.html\" target=\"\">\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u003C/span>\u003C/a>\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u003C/span>\u003Ca href=\"https://www.shui5.cn/article/cb/116219.html\" target=\"\">\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u003C/span>\u003C/a>\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3、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u003C/span>\u003Ca href=\"https://www.shui5.cn/article/2f/120800.html\" target=\"\">\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财税[2018]54号\u003C/span>\u003C/a>\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案例5】2020年安徽HSJN公司自动化生产线技改项目获得财政补助300万，用于补助当年研发项目已发生的科技人员人工费用支出，当年发生人工费用500万元，会计选择净额法核算，税务上做应税收入处理：\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1、发生研发费用\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nbsp;500\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贷：银行存款 &nbsp;500\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2、收到政府补助\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借：银行存款 &nbsp;300\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贷：管理费用 &nbsp;300\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分析：税务上以实际发生且未冲减政府补助的研发费用500万元为基数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为：300-500-500*100%=-700万元。\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案例6】2020年安徽HSJN公司自动化生产线技改项目获得财政补助300万，用于补助当年研发项目已发生的科技人员人工费用支出，当年发生人工费用500万元，会计选择净额法核算，税务上做不征税收入处理：\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1、发生研发费用\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nbsp;500\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贷：银行存款 &nbsp;500\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2、收到政府补助\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借：银行存款 &nbsp;300\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贷：管理费用 &nbsp;300\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分析：收到的政府补助冲减研发费用，税务上以冲减政府补助后的研发费用200万元(500-300)为基数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为：300-500-200*100%=-400万元。\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可以看出，税务上做应税收入处理会使扣除的金额更多，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案例7】2020年安徽HSJN公司自动化生产线技改项目获得财政补助300万，用于购置一台研发设备。假设价值3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在当年1月计提折旧，设备使用期限10年，直线折旧，预计净产值为0。会计选择总额法处理(假设税务上做应税收入)：\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1、收到补助\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借：银行存款 &nbsp;300\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贷：递延收益 &nbsp;300\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2、购进设备\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借：固定资产 &nbsp;300\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贷：银行存款 &nbsp;300\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3、计提折旧\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借：管理管理 &nbsp;30\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贷：累计折旧 &nbsp;30\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4、分摊递延收益\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借：递延收益 &nbsp;30\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贷：其他收益 &nbsp;30\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情况一：设备折旧30万在允许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加计扣除，此业务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30万-折旧30万-加计扣除30*100%=-30万元。\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但是，如果今后9年企业没有研发项目，就不能继续享受加计扣除，故企业选择加速折旧，如下：\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情况二：将300万研发设备一次性作税前扣除，此业务应按税所得额为：收入30万-税前折旧300万-加计扣除300*100%=-570万元。\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可以看出，税务上做加速折旧处理会使扣除的金额更多，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总结论：政府补助如果涉及研发费加计扣除，应则选择做“应税收入+加速折旧”处理，这样才能足额、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02、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扣除额\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案例8】企业2021年委托境外机构研发产品，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当年企业境内研发活动共发生费用300万元，请问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境外研发费用合计为多少?\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算法一：\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1、实际发生境外研发费税前扣除：400万×80%=320万\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2、境外研发费的加计扣除：先用委托境外研发费320万和境内研发费300万的2/3(200万)比较哪个小，然后用较小的金额加计扣除100%。也就是200×100%=200万元。\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3、扣除境外研发费用合计=320万+200万=520万元。\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算法二：\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1、实际发生境外费用400万元允许扣除\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2、境外研发费的加计扣除：先用委托境外研发费320万(400*80%)和境内研发费300万的2/3(200万)比较哪个小，然后用较小的金额加计扣除100%。也就是200×100%=200万元。\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3、扣除境外研发费用合计=400万+200万=600万元。\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到底哪种算法对呢?\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分析：第一种算法错误，错在第一步。之所以会产生错误，因为\u003C/span>\u003Ca href=\"https://www.shui5.cn/article/ef/121880.html\" target=\"\">\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财税[2018]64号\u003C/span>\u003C/a>\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是这样规定的：“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单看文件这句话，感觉答案做得没错啊。境外研发活动不就是按实际发生额80%计入吗?\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但是，我们先别着急，来看一下\u003C/span>\u003Ca href=\"https://www.shui5.cn/article/ef/121880.html\" target=\"\">\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财税[2018]64号\u003C/span>\u003C/a>\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文件的前提是什么?\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现就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注意到了吗?64号文规范的是境外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而不是如何税前扣除。所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境外研发费用，只是境外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的一个计算步骤。\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很多时候，我们忙着赶路，却忘记了，自己是从哪里出发。\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那么境外研发费用到底该如何税前扣除呢?\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u003C/span>\u003Ca href=\"https://www.shui5.cn/article/ff/125031.html\" target=\"\">\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企业所得税法\u003C/span>\u003C/a>\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这是一个总的扣除原则，只有不符合这个原则，出现了不真实的、不合理的、超标准的、无关的支出，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目前并没有任何一个文件，规定境外研发费用只能部分税前扣除，而不能全额扣除。\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另外，总局在\u003C/span>\u003Ca href=\"https://www.shui5.cn/article/2e/84542.html\" target=\"\">\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u003C/span>\u003C/a>\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的解读中，在第二条第八项中明确指出：委托方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全额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委托方发生费用的80%计算加计扣除。\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因此此案例正确的答案应该是：当年税前扣除的境外研发费用=400+200=600万元。\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本案例引自“晶晶亮的税月”\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03、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税前扣除政策\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u003C/span>\u003Ca href=\"https://www.shui5.cn/article/cb/116219.html\" target=\"\">\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u003C/span>\u003C/a>\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明确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即符合条件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支出属于可加计扣除范围。但享受加计扣除的股权激励支出需要符合\u003C/span>\u003Ca href=\"https://www.shui5.cn/article/73/54408.html\" target=\"\">\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u003C/span>\u003C/a>\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规定的条件。\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我们来看看\u003C/span>\u003Ca href=\"https://www.shui5.cn/article/73/54408.html\" target=\"\">\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2012年第18号\u003C/span>\u003C/a>\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是怎么规定的?\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1、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2、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可以看出：税法上对于非可立即行权的股权激励的扣除时间点为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时，计算方式为：实际行权的差额及数量×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案例9】安徽HSJN公司是境内上交所的一家上市公司，2016年1月1日，公司向其研发人员授予1,000股股票期权，股票每股面值1元。同时约定这些研发人员从2016年1月1日起在该公司连续服务满三年，可以每股30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该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15元/股。甲公司估计三年中离职比例约为20%，行权日实际离职比例也为20%，上市公司于2019年1月1日(实际行权日)发行新股，公允价值为每股50元。\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税会处理及差异分析如下表：\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center;\">\u003Cimg src=\"https://cloud.ayoukeji.cn/a04c98298e1d76468b4bc67e0f682ad6.png\" alt=\"\" data-href=\"\" style=\"\">\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分析：股权激励支出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尽管企业在会计上仅确认了12,000元的工资费用(15*800)，但在2019年实际行权时，对股权激励支出进行税务处理时应按\u003C/span>\u003Ca href=\"https://www.shui5.cn/article/73/54408.html\" target=\"\">\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18号公告\u003C/span>\u003C/a>\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用该股票的公允价格50元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30元的差额20元和数量800股，计算确定当年工资薪金支出16,000元((50-30)*800)进行税前扣除!\u003C/span>\u003C/p>\u003Cp>\u003Cbr>\u003C/p>","　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代表国务院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其中提到：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政策，为享受这一税收优惠，许多企业势必进行税收筹划，但以下几个方面如果筹划不当容易引发风险或失败，应引起关注：1、关注临界点税负，用对税收筹划方法根据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内容，结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21-03-10 18:44:59","2025-09-10 13:43:00",{"id":39,"type":10,"se_keyword":11,"se_description":11,"img":11,"title":40,"content":41,"description":42,"status":4,"create_time":43,"update_time":44,"deleted":4},206,"为何股权激励会计确认费用要经常远远小于行权个税应税所得问题探讨","\u003Cp>\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其实，这条规定是很多混乱思想产生的根源。\u003C/span>\u003C/p>\u003Cp>\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就好比在科技不发达的古代，天上打雷人们不知道原因，最后只能依赖迷信来给人们解释，这是老天爷在发怒一样。15号公告这一条就是，对于很多新兴商业交易行为的税务处理，由于你一时无法认识清楚，不知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就完全跟着会计走。即使对于很多新兴商业行为，税收政策一时还没有跟上，但在进行税务处理时，也不能完全依赖会计。我们要深刻地认识到，会计核算的目的、方法和税法是存在很大差异的。即使经济行为再复杂，税收上处理时也有你的大法《企业所得税法》，即使借鉴会计，也要在深刻了解会计核算原理的情况下，对照自己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原则，看是否存在冲突，只有在不存在冲突的大原则上，才能扬弃地将会计规定融入到税法中。\u003C/span>\u003C/p>\u003Cp>\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因此，15号公告的这个大原则只能是大家默认的一个宏观把握的大原则，不能被直接写入公告中，他不具有直接操作执行的可行性。你这么一写，到基层执行环节就出现了一系列奇怪的问题。我们建议，应该尽快废止15号公告的第八条\u003C/span>\u003C/p>\u003Cp>\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我们今天来谈的关于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争议，产生的思想根源正是这个15号公告第八条。\u003C/span>\u003C/p>\u003Cp>\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本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对于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已经很清晰了，就是对于以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扣除就是两大原则：\u003C/span>\u003C/p>\u003Cp>\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1、激励对象在哪个年度行权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就在哪个年度确认费用扣;\u003C/span>\u003C/p>\u003Cp>　　2、激励对象按多少金额确认应税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基本就按照这个金额确认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u003C/p>\u003Cp>　　本来执行得好好的，但是一部分税务干部在税务稽查、大企业税收风险评估中发现了这么一个问题，就是很多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按照《股份支付》会计准则确认的管理费用的金额，经常远远小于激励对象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那个所得。因此，大家就产生了怀疑。\u003C/p>\u003Cp>　　为什么很多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会计上管理费用确认的金额会和激励对象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产生这么大的差异呢。我们很多人不去研究，不想研究，或研究而不得。那好，我立刻就死抱住\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这棵大树，反正我也搞不懂，那就按会计和税法孰小来，你既然股权激励，会计上确认费用小于税法，那就只能按会计金额扣。如果会计确认费用金额大于税法，那就按税法扣。\u003C/span>\u003C/p>\u003Cp>\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所以，我为什么说15号公告第八条可能初衷不错，但实际会导致混乱，而应该尽快被废止呢。对于这类新兴经济现象，即使没有现成的税收规定，依赖会计，你也要把人家会计核算的背景和原理搞清楚，不能是非不\u003C/span>分，完全依靠会计。\u003C/p>\u003Cp>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为什么很多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按照《股份支付》会计准则确认的管理费用金额经常远远小于税法上激励对象行权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呢。其实，会计准则对于以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一开始会计上也是不确认费用的。但是，美国“安然”事件后，会计界进行了反思。同时，在美国资本市场孵化一批高科技产业后，很多高科技公司都将股权激励作为员工薪酬构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前面说过，100%的现金薪酬结构和现金+股权的薪酬结构在本质上是等效的。但是，如果对于股权激励，会计上不确认费用的话，不同公司之间的财务结果就不具有可比性。\u003C/p>\u003Cp>　　所以，会计上，对于公司授予员工股权激励时，也要在财务上确认对应的管理费用。说句大白话，就是，如果你不给期权，你给的现金薪酬要更好。现在你给了期权，现金薪酬低了，但实际我要把这个机会成本也要在会计上确认出来，从而实现不同薪酬构架公司的财务核算结果具有可比性。\u003C/p>\u003Cp>　　那会计上怎么来实现这个核算的呢，我规定的一个大原则就是，如果你上市公司给予员工股权激励，那我在授予当年的年末，应该按照授予期权的公允价值，在员工行权等待期内平摊确认管理费用。\u003C/p>\u003Cp>　　这里的核心就在于授予期权的公允价值如何确定。我打个比方，今天是2021年3月1日，某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是12元/股，我授予你一个权利，你可以在今天按照13元/股的价格买入我的股票，今天你不行权，明天就作废。你认为这个期权的公允价值是多少呢?毫无疑问，你会认为，他根本不值钱。因为你到期日就是今天，目前股票市场价12元/股，你让我按13元来买，我干嘛不在市场直接买呢，你这个权利毫无价值。但是，如果是这样的呢，我授予你在3年后可以按照13元/股的价格买入我的股票，不管3年后我股票市场价是多少，你认为这种期权有没有价值呢?毫无疑问，这种期权肯定是有价值的。\u003C/p>\u003Cp>　　因此，期权的价值可以分为两部分：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和时间价值(time value)\u003C/p>\u003Cp>　　期权的公允价值=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时间价值(time value)\u003C/p>\u003Cp>　　这里，行权价和市场价之间的差异，就是期权的内在价值。比如，我们刚才看的，股票市场价12元/股，行权价13元一股，行权价都超过市场价，那他的内在价值实际就是0。同时，我今天授予你权利，今天就到期，那时间价值也是0。但如果这个权利可以在3年后行使呢，即使今天内在价值是0，但就存在时间价值了。\u003C/p>\u003Cp>　　大家想想看，我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我们以股票期权为例)，我授予你期权后，都有至少12个月的行权等待期(一般在36个月内分期行权)，因此我们期权的公允价值肯定包含两块，一块是内在价值，一块是时间价值。\u003C/p>\u003Cp>　　会计核算的大思想是，既然上市公司授予员工股票期权，作为未来现金薪酬的替代方案，那么在授予时就要评估这个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然后将这个公允价值在服务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年末分摊确认管理费用。同时，为了防止你进行盈余操纵，一旦授予期权的公允价值确认，后期不应市场价格变化而调整。\u003C/p>\u003Cp>　　所以，会计上的核心就在于，在授予期权当时，要评估期权公允价值，作为会计在整个期间确认管理费用的金额。这里内在价值比较好确认，直接可以按期权方案的行权价和授予当期市场价的差异来算。但是，时间价值呢，这个怎么评估，实际上就是一个难题。你们看到，财政部会计准则讲解提到了，期权评估的方法包括布莱克-斯科尔斯-莫顿模型(BSM模型)，或者采用二叉树-蒙特卡洛模拟来计算。但是，无论你要哪个模型，都需要有一系列变量需要评估。比如，采用BSM模型，你要有对应期间的无风险利率(对应期间国债收益率曲线)，股票价格波动率数据等。所以，对于时间价值的评估，实际上不是财务能够完成的，需要找专业评估公司，这个准则实施成本就高。更为麻烦的是，你找评估公司也没用。因此，中国金融市场的缺陷，我们很多评估模型所依赖的指标，比如股票价格波动率等就没有数据来源。因此，你们会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会计上区分管理费用，估计99.9%的都没有严格按照期权的这个定价模型去评估这个公允价值，都是随便毛估估个价值做的。我曾经看过伊利股份实施股权激励，专门找过一家评估咨询机构出过一份期权估值报告，然后按照这个报告金额确认管理费用。但后期估计再也没有了。这里的原因就在于，你评也是白评，因为很多估值指标中国没有，评出来的结果和自己毛估估的也没什么实质差异，都是毛估估而已。\u003C/p>\u003Cp>　　虽然我们看到，财政部会计司和证监会会计部也多次提醒上市公司实施《股份支付》准则时要准确评估期权的公允价值，但由于实施的成本和困难，基本上很多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管理费用的确认都是很毛糙的，很多就是按照授予当年12月31日股票收盘价和行权价的差异就这么确认了。当然，也有其他各种估价的方法。但是，没几个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确认管理费用会专门花钱请评估公司按照那个期权估值模型去评估的。\u003C/p>\u003Cp>　　鉴于很多上市公司目前股权激励的公允价值计量没有进行非常精确地模型评估，很多情况下由于指标缺少，也没法精确评估。所以，这就导致了很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在会计上管理费用确认的金额远远小于税法股权激励行权时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u003C/p>\u003Cp>　　第二，即使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授予工具的公允价值能够进行较为精确的价值评估，但是基于会计核算的原理，他会计上确认的管理费用金额在很多情况下也是要整体小于税法股权激励行权时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以股票期权为例：\u003C/p>\u003Cp>　　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和时间价值(time value)\u003C/p>\u003Cp>　　比如我授予股票期权当日，股票收盘价是8元/股，该期权的行权价是7元/股，行权等待期为3年。\u003C/p>\u003Cp>　　这里我们知道，对于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我们很好计算，就是8-7=1元\u003C/p>\u003Cp>　　这里的关键在于时间价值(time value)的评估。比如，如果你要用二叉树-蒙特卡洛模拟来评估的话，我要基于该公司股票现有的价格8元/股，同时用该公司过往的股价波动率来确定3年后行权当天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各种可能的情况V，对于每种情况计算其对应的概率分配P。那时间价值=(V-7)*P。然后按照概率分布计算出来价值再折现回当期。\u003C/p>\u003Cp>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会计上确认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实际上是一个期望值。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看到《股份支付》会计准则说的，如果因为市场条件不达标，会计已经确认的费用不冲回，很多人不理解原因。比如，假设3年后，该公司行权当天的股票收盘价是6元/股，低于行权价7元/股。那我们知道，激励对象肯定不会行权，也就不会确认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会计上按照《股份支付》准则，即使没行权，会计上到行权当期累计已经确认的管理费用也是不冲回的。为什么，因为这个是市场条件，会计在你授予期初计算期权公允价值时计算的就是一个期望值，你可能行权，也可能不行权的因素我都计算为概率考虑到这个期望值中了。所以，市场条件不达标，我也是不冲回管理费用的。这实际意味着，整体股权激励的会计结果，对于个别公司而言，股权激励确认的管理费用可能低于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行权所得，也可能高于个人所得税股权激励的行权所得。但基于大数定律，你考虑整体资本市场不同公司的情况，他们合计会计确认的管理费用金额可能和整体个人所得税行权所得是差不多的。\u003C/p>\u003Cp>　　因此，这里大家就可以看到，对于股权激励行为，会计上确认管理费用的方法和税法根本就不是一个思路，产生差异的原因也不一样。同时，根据我们上一篇文章的分析，大家也从理论上了解到，我们税法上对于以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扣除的原理是基于整体宏观税负的考量和中性税制的因素。他和会计上的处理方法完全就不是一回事。你不能把会计和税法之间的差异的原因区分清楚，随便就套一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会计与税法孰低原则，实践中往往会导致很多荒谬的事情。\u003C/p>\u003Cp>　　同时，如果你真的将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扣除的原则改为按照会计和税法金额孰小来扣除，估计财政部会计司看到了也会是一脸褶子。因为无论是IFRS2 share base payment、IAS12 Income Taxes还是我们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股份支付准则》以及《所得税会计准则》，对于股权激励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原则都是根据税法规定来的，即企业在每年年末只根据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不考虑股票期权的时间价值。也就是每年年末，我们根据股票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收盘价和行权价之间的差异(内在价值)，根据这个价值结合累计已经确认的管理费用，来综合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国际会计准则如此，我国的会计准则也是这么规定的。如果中国税务机关把股权激励的税前扣除规则改成按照会计和税法金额孰小，那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就要跟着税务机关的规定改，毕竟对于递延所得税的核算要根据各国税收制度来。这里不是说不能改的问题，关键是你税务机关突然这么改是想干嘛?\u003C/p>\u003Cp>　　其实这么一帮会计准则制定的人，在历史成本会计全面转入公允价值会计时，想法是为了使会计信息更加具有决策有用性。但是，理想是丰满的，现实是骨感的。公允价值计量虽然理念先进，但是如果缺乏可靠的估值技术，会计核算呈现的结果反而导致偏误，实际反映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还不如历史成本会计。因此，本身会计准则制定者们在小屋子里正苦恼我这个《股份支付会计准则》由于缺乏有效估值技术和实施成本过高，导致目前准则实施的信息质量差，实务界对于股权激励公允价值会计确认费用可能有很大偏误。结果，税法的执行者突然闯进来，说我现在决定不用我税法的可靠方法(你按股权激励行权确认的工资、薪金所得确认费用企业所得税扣除是完全确定可靠的)，直接用你会计确认的管理费用来作为我税法扣除依据的重要依据(孰小原则)。说实话，人家看着你大概率是一脸懵逼。你税法本身对于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理论是基本完备的，扣除时点和扣除金额也是完全确定的，你干嘛突然跑过来借鉴会计信息呢?\u003C/p>\u003Cp>　　所以，通过这个案例，也是说明我为什么强烈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废止\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u003C/span>第八条规定的原因。因为这个大原则可以作为一定层级(比如省一级、总局业务司局)对一些复杂经济业务，在没有现成文件情况下，进行事先裁定时的一个参考原则。但这绝对不适合作为一个公告的规定，去放手给基层税务机关执行采用。我相信，这个原则性强，且需要有极强的业务能力才能统筹运用的规定，基层税务机关没有把握能力，你放下去了只会导致各种死扣字眼的混乱执行结果。\u003C/p>\u003Cp>　　所以理解了以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确认费用扣除背后的理论原则，也理解了为什么会计确认的管理费用金额为什么经常远远小于股权激励行权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你应该大胆放心地执行\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u003C/span>规定的正确扣除规定了。\u003C/p>","《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其实，这条规定是很多混乱思想产生的根源。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就好比在科技不发达的古代，天上打雷人们不知道原因，最后只能依赖迷信来给人们解释，这是老天爷在发怒一样。15号公告这一条就是，对于很多新兴商业交易行为的税务处理，由于你一时无法认识清楚，不知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就完全跟着会计走。即使对于很多新兴商业行为，税收政策一时还没有跟上，但在进行税务处理时，也不能完全依赖会计。我们要深刻地认识到，会计...","2021-03-09 18:12:16","2025-09-10 13:41:26",{"id":46,"type":10,"se_keyword":11,"se_description":11,"img":11,"title":47,"content":48,"description":49,"status":4,"create_time":50,"update_time":51,"deleted":4},205,"关于集团间股权的激励企业所得税扣除中规则的探讨","\u003Cp>　\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对于集团间股权激励，在个人所得税上的政策是非常明确的。我们对于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特殊算法适用问题，我们知道在\u003C/span>\u003Ca href=\"https://www.shui5.cn/article/7d/48884.html\" target=\"\">\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7号\u003C/span>\u003C/a>\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公告就明确了，只要激励对象在上市公司集团内由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子、孙公司工作(层级不限制，只要比例达标)，那激励对象取得的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股权激励就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算法。\u003C/span>\u003C/p>\u003Cp>\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对于集团间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实事求是地来看，从《\u003C/span>\u003Ca href=\"https://www.shui5.cn/article/73/54408.html\" target=\"\">\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u003C/span>\u003C/a>\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u003C/span>\u003Ca href=\"https://www.shui5.cn/article/73/54408.html\" target=\"\">\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u003C/span>\u003C/a>\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的文件字眼和公告解读来看，\u003C/span>\u003Ca href=\"https://www.shui5.cn/article/73/54408.html\" target=\"\">\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18号公告\u003C/span>\u003C/a>\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制定时可能并没有考虑好对于集团间股权激励的税前扣除问题，抑或是对这个问题有点回避的可能。\u003C/span>\u003C/p>\u003Cp>\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我觉得这里面有两方面问题，第一还是理论层面的问题，即我们虽然在2012年规定了对于以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确认费用税前扣除。但是，当时大家在理论层面还是没有能够回答，为什么授予公司本身没有任何经济利益流出，而是股东层面有经济利益流出，为什么授予公司层面可以确认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这个做法有悖于我们的常识。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这个专题的第一篇文章中《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理论基础》，通过搭建了一个无税——有税的股权激励税盾模型进行了回答。第二个问题就是，我们的企业所得税只有总、分汇总纳税。但是对于集团间母、子公司是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在会计准则层面，很多集团间股权激励，在合并会计报表层面来看，激励对象都是并表主体员工，和本企业员工股权激励一模一样。但是，在企业所得税上，激励对象不属于授予企业的员工，比如是授予企业子公司、孙公司的员工，这里股权激励确认的费用究竟在哪个主体扣除，授予主体和子、孙公司之间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因为有些情况下，子、孙公司要向母公司支付对价，有些情况又不需要支付对价。这里，集团间股权激励的税前扣除问题就不仅仅是一个区分费用的事情，还涉及到母与子、母与孙公司之间的交易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这个问题，\u003C/span>\u003Ca href=\"https://www.shui5.cn/article/73/54408.html\" target=\"\">\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18号公告\u003C/span>\u003C/a>\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是完全回避的，这也是导致集团间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争议一直延续到今的原因。\u003C/span>\u003C/p>\u003Cp>\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对于集团间股权激励，从会计处理的方法上来看一下都整个交易应该从什么视角来看：\u003C/span>\u003C/p>\u003Cp>　　案例：激励对象在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任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激励对象包括甲个人，且上市公司授予甲个人股票期权，子公司不需要向上市公司进行现金对价支付。\u003C/p>\u003Cp style=\"text-align: center;\">\u003Cimg src=\"https://cloud.ayoukeji.cn/0d7b254165958c2c6fdfde9ce4d2f65d.png\" alt=\"\" data-href=\"\" style=\"width: 100%;\">\u003C/p>\u003Cp>　　对于集团间股权激励问题，\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u003C/span>\u003Ca href=\"https://www.shui5.cn/article/f2/116964.html\" target=\"\">\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u003C/span>\u003C/a>\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是\u003C/span>这么规定的：\u003C/p>\u003Cp>　　七、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u003C/p>\u003Cp>　　答：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u003C/p>\u003Cp>　　(一)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u003C/p>\u003Cp>　　(二)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u003C/p>\u003Cp>　　我们这里首先从会计上对于集团间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来看一下，集团间股权激励问题应该如何去理解，这个对于我们后面讨论集团间股权激励税前扣除问题会大有帮助：\u003C/p>\u003Cp>　　1、从会计准则的处理规定来看，对于集团间股权激励，按照《股份支付》准则规定，应该在激励对象实际工作单位确认管理费用，而不是在上市公司层面确认管理费用。这一点很关键。为什么呢，这里很好理解甲个人在子公司工作，他努力工作创造的的收入肯定是在子公司层面的，从收入与成本、费用配比的角度来看，股权激励确认的管理费用必须在激励对象实际工作单位确认。这个会计核算原则实际上对我们后期集团间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扣除规则同样适用。目前，我们就看到部分税务机关尝试对于集团间股权激励税前扣除给予放宽，但是，对于这个费用税前扣除在上市公司扣，还是在激励对象实际受雇单位扣捉摸不定。一会就跟着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走，一会又跟着上市公司走。所以，这里我们从会计核算的精神就可以看出，收入与成本、费用匹配的原理，既适用于会计准则，也是\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u003C/span>\u003Ca href=\"https://www.shui5.cn/article/78/40675.html\" target=\"\">\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u003C/span>\u003C/a>\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的\u003C/span>要求，因为只有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才能税前扣除。既然激励对象是在子公司工作，他创造的收入肯定是体现在子公司层面(当然并表到上市公司层面和企业所得税不相关)，既然我给激励对象的股权激励，他努力工作创造的收入在子公司层面，那我股权激励确认的费用也应该在子公司层面税前扣除，而不是在上市公司层面。这是一个基本的逻辑问题。至于这里争议来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激励对象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究竟是上市公司还是子公司，由于没有现金支付，这个也是大家争议的问题。当然，在企业所得税大原则是收入与成本、费用扣除匹配的前提下，我们可以明确个人所得税扣缴也和企业所得税扣除地点匹配，这样不会出现各地税源争抢的问题。费用在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个人所得税也应该在子公司层面扣缴并入库当地。这样把集团间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主体配合起来，规定就比较完美了啊。\u003C/p>\u003Cp>　　2、如何理解“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这里，结算企业是上市公司，他是接受服务企业(子公司)的投资人。你可以这么理解，将集团间股权激励理解为，子公司要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向上市公司买来股票期权，然后用于对激励对象的薪酬支付。但是，上市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直接就豁免了其现金给付义务，或者可以理解为你给了我钱，我立刻就把钱又投给你，但不增加实收资本，而是增加你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所以，这就是为什么上市公司要增加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Y，而子公司要按同样金额确认资本公积-资本溢价-Y。正是因为第二个层面的理解，所以我们碰到部分上市公司在遇到大企业风险评估中，有人提出来了，你这个集团间股权激励，既然是增加对子公司投资，特别是在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回购股票，然后通过限制性股票方案向子公司激励对象授予时，税务机关要求上市公司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u003C/p>\u003Cp>　　理的确是这个理，但是现实中情况很复杂，有些子公司可能要有现金支付，有些就不需要现金支付，你这个视同销售，还需要知道授予工具的公允价值，而这个公允价值本身就是一个目前没法准确评估的金额。因此，这里我们要提出第二个观点，就是税法他不是一个精确的自然科学，设计什么样的税收规则，既要考虑合理性，也要考虑征管实践的可行性、确定性和征管成本的高低，有时候模糊的正确比精确的模糊更加合理。\u003C/p>\u003Cp>　　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虽然从会计准则和原理来看，集团间股权激励看成是母公司将激励工具按公允价值增加对子公司投资，然后由子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但实际上母、子公司之间的这类交易(不管子公司是否支付现金)都属于权益性交易，不会在会计层面确认损益的。因此，我们税法上干脆对他们之间的交易采用忽略处理的方法可能更为简单、清晰。即我不对你母公司视同销售、子公司即使支付现金我也不管。你会计上母公司增加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但实际是没有任何实际投入的，我在税收上就不增加你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如果你视同销售母公司交税，就要同步增加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u003C/p>\u003Cp>　　因此，我对集团间股权激励，就明确个人所得税在激励对象实际工作单位所在地扣缴，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就在激励对象实际工作单位确认费用税前扣除，忽略母、子公司在第二个环节模拟交易的税收处理，鉴于你股权激励工具的公允价值评估本身就不可靠，我直接忽略第二个环节，不视同销售，也不增加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u003C/p>","　对于集团间股权激励，在个人所得税上的政策是非常明确的。我们对于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特殊算法适用问题，我们知道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7号公告就明确了，只要激励对象在上市公司集团内由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子、孙公司工作(层级不限制，只要比例达标)，那激励对象取得的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股权激励就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算法。对于集团间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实事求是地来看，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文件字眼和公告解读来看，18号公告制定时可能并没有考虑好对于集团间股权激励的税前扣除问题，抑或是对这个问题有点回避的可能。我觉得这里面有两方面问题，第一还是理论层面的问题，即我们虽然在2012年规定了对于以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确认费用税前扣除。但是，当时大家在理论层面还是没有能...","2021-03-08 18:32:15","2025-09-10 13:41:00",{"id":53,"type":10,"se_keyword":11,"se_description":11,"img":11,"title":54,"content":55,"description":56,"status":4,"create_time":57,"update_time":58,"deleted":4},204,"建筑企业总承包方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的管理流程","\u003Cp>　(一)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劳务公司之间的管理流程\u003C/p>\u003Cp>　　1、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条款，该条款必须约定：劳务公司雇佣的农民工工资由建筑总承包方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u003C/p>\u003Cp>　　2、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发票开具”条款，该条款必须约定两点：\u003C/p>\u003Cp>　　第一，劳务公司向建筑总承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可以打印“含总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付农民工工资****元”;必须在发票“备注栏”打印“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和项目的名称”。\u003C/p>\u003Cp>　　第二，劳务公司向建筑总承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u003C/p>\u003Cp>　　3、建筑总承包方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代发流水单交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将该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代发流水单与增值税发票存根联一同装订备查。\u003C/p>\u003Cp>　　4、劳务公司与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签订“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书”。\u003C/p>\u003Cp>　　5、劳务公司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和“农民工工时考勤表”，与当月工程进度(每月的工程劳务量确认单)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u003C/p>\u003Cp>　　6、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劳务公司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劳务公司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工资凭证。\u003C/p>\u003Cp>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u003C/p>\u003Cp>　　7、劳务公司应将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农民工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每月农民工工时考勤表”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一起交一份给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备案。\u003C/p>\u003Cp>　　(二)劳务公司与农民工之间的管理流程\u003C/p>\u003Cp>　　1、劳务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通过工程所在地建设局的农民工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农民工的实名登记。\u003C/p>\u003Cp>　　2、在建筑工程所在地与建筑企业总承包方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托管协议书》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行办理农民工工资卡，并负责将工资卡发放至农民工本人手中。\u003C/p>\u003Cp>　　3、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登记农民工花名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给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备案，一份给当地的人力资源社保局备案(肖太寿博士提醒：有的地方的人力资源社保局不需要备案)。\u003C/p>\u003Cp>　　4、劳务公司指定劳资专管员负责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将“农民工工时考勤表”和“农民工工资表”交劳务公司负责人审核无误并签字后，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一份留给劳务公司财务核算的依据。\u003C/p>\u003Cp>　　5、劳务公司的劳资专管员必须收集每一位民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并要求民工本人务必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确认。\u003C/p>\u003Cp>　　6、在项目部公示工资表\u003C/p>\u003Cp>　　劳务公司按月考核农民工完成工作量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经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u003C/p>\u003Cp>　　7、劳务公司是农民工个税和社保的扣缴义务人，依法向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对农民工工资进行个税的纳税申报。并要求农民工在家乡购买新农合和新农保的缴费流水单交到劳务公司财务部进行存档备查。\u003C/p>\u003Cp>\u003Cbr>\u003C/p>","　(一)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劳务公司之间的管理流程　　1、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条款，该条款必须约定：劳务公司雇佣的农民工工资由建筑总承包方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　　2、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发票开具”条款，该条款必须约定两点：　　第一，劳务公司向建筑总承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可以打印“含总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付农民工工资****元”;必须在发票“备注栏”打印“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和项目的名称”。　　第二，劳务公司向建筑总承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3、建筑总承包方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代发流水单交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将该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代发流水单与增值税发票存根联一同装订备查。　　4、劳务公司与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筑企...","2021-03-05 18:56:38","2025-09-10 13:36:05",{"id":60,"type":10,"se_keyword":11,"se_description":11,"img":11,"title":61,"content":62,"description":63,"status":4,"create_time":64,"update_time":65,"deleted":4},203,"企业税务“健康体检”项目说明","\u003Cp>透过典型案例及实证研究，寻找、识别、分析企业最具行业特点的税务风险及单户个性化税务风险，通过科学的税务“健康体检”项目筛查，出具准确的“健康体检”报告，寻求“诊治妙方”，才能保证纳税人健康发展。\u003C/p>\u003Cp> 一、 发票开具与索取\u003C/p>\u003Cp>　　合规的发票不但表象完美，更完美的是要符合实质交易的税法规定。\u003C/p>\u003Cp> (一) 常规“体检”项目\u003C/p>\u003Cp>　　【风险指数】★★☆☆☆\u003C/p>\u003Cp>　　1、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如实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的适用税率补开。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根据不同的情形有具体的规定。\u003C/p>\u003Cp>　　2、开具发票按规定可以选择简易征收率或适用税率的情形时，要与受票方充分沟通协商后，选择相应的计税方法核算及税率开票;特殊行业、特殊交易如建筑服务、劳务派遣、销售不动产等，开具发票的规定也特殊;在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的市场环境中，返利的开票处理是凭购货方填开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由支付返利的生产企业(供货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u003C/p>\u003Cp>　　3、能否及时取得合规发票反映出企业内控水平的高低，也一直是个热点问题。从付款方的视角进行专业判断，交易事项如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就必须取得收款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u003C/p>\u003Cp>　　4、司法实践表明，开具发票是收款方的法定义务(附随义务或从合同义务)，应将开具发票的附随义务明示于商事合同条款中。\u003C/p>\u003Cp>　　5、跨期发票涉税处理正确的策略是：先按估价入账金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到汇算期(次年的5月31日)结束时仍未取得发票，估价入账金额要做纳税调增补税处理;纳税调增后又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在5年的时效内，还原为当时交易的年度，做纳税调减退税处理。\u003C/p>\u003Cp> (二) 特别“体检”项目\u003C/p>\u003Cp>　　【风险指数】★★★☆☆\u003C/p>\u003Cp>　　1、在心理上要筑牢防范虚开发票的防火墙。不要心存侥幸，不贪占小便宜，保证全部业务的真实性。\u003C/p>\u003Cp>　　2、不要采取欺骗的手段，伪造真实交易场景及证据。表象上的完美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可能形成真实交易才具有的闭环管理。\u003C/p>\u003Cp>　　3、企业的决策层、财务、法务，销售、采购、仓储等部门，对虚开发票的防范要有全员参与意识，对虚开发票的类型、风险特征、高危品名及高危服务项目等要有清醒的认识。\u003C/p>\u003Cp>　　4、虚开发票是违法犯罪行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税务机关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u003C/p>\u003Cp>　　5、要建立健全防范虚开发票的内控管理制度。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u003C/p>\u003Cp>　　1) 对供应商进行认证考核，核实开票公司信息;\u003C/p>\u003Cp>　　2) 将票面信息与实际交易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是否相符 ;\u003C/p>\u003Cp>　　3) 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转账到供应商的银行账户,不要将货款转到业务员的个人账户;\u003C/p>\u003Cp>　　4) 及时查验发票的真伪，增值税专用发票可通过发票认证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辨认真伪，普通发票则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查询真伪;\u003C/p>\u003Cp>　　5) 保留交易过程中的各类资料凭证，必要时向税务机关或公安机关举证。\u003C/p>\u003Cp> 二、借款\u003C/p>\u003Cp>　　借款的税务风险等级非常高，常见却因其表象具有迷惑性又常被人们所忽视。借款的风险识别关键在于透穿伪装粉饰后的表象，来准确定性经济交易事项，并用税法的语言去解读考量。\u003C/p>\u003Cp> (一) 常规“体检”项目\u003C/p>\u003Cp>　　【风险指数】★★☆☆☆\u003C/p>\u003Cp>　　1、向银行借款，企业支付的利息按规定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银行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应取得银行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其利息的涉税处理总体上与银行的涉税处理相同(统借统还除外)。\u003C/p>\u003Cp>　　2、实务中资金无偿拆借较为常见，因借款行为不属于公益性质又不可能有广大受众对象，在增值税的立法本意上出借方都要视同有偿服务(贷款服务)来征税，借款方也不能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u003C/p>\u003Cp>　　资金无偿拆借的具体情形有很多种，其税收属性又各不相同，税务“健康体检”应采取“三分法”：\u003C/p>\u003Cp>　　分清借款类型，可分为集团成员间借款、其他关联方借款、非关联企业借款、其他个人借款等;分清出借人类型，可分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其他企业、自然人等;分清\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税种，涉及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u003C/span>\u003C/p>\u003Cp>\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3、根据\u003C/span>\u003Ca href=\"https://www.shui5.cn/article/11/125640.html\" target=\"\">\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财税〔2019〕20号\u003C/span>\u003C/a>\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2020年12月31日以后，能否下文再延续该项税收优惠，对集团性企业而言，要特别关注。\u003C/span>\u003C/p>\u003Cp>\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根据《\u003C/span>\u003Ca href=\"https://www.shui5.cn/article/57/123152.html\" target=\"\">\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u003C/span>\u003C/a>\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u003C/span>\u003Ca href=\"https://www.shui5.cn/article/57/123152.html\" target=\"\">\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u003C/span>\u003C/a>\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有关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母公司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集团信息。有些地区反映，因系统原因，无法在其公示企业集团及成员单位的信息，企业应留存相关的影像资料必要时举证。\u003C/span>\u003C/p>\u003Cp>\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4、对自然人(其他个人)无偿提供的借款，现行税制并没有纳入征税范围(视同有偿贷款服务)，不征收增值税。\u003C/span>\u003C/p>\u003Cp>\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5、根据《\u003C/span>\u003Ca href=\"https://www.shui5.cn/article/32/11863.html\" target=\"\">\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u003C/span>\u003C/a>\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u003C/span>\u003Ca href=\"https://www.shui5.cn/article/32/11863.html\" target=\"\">\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财税〔2003〕158号\u003C/span>\u003C/a>\u003Cspan style=\"color: rgb(0, 0, 0);\">)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应注意12月31日这一时间节点，个人股东在此日期之前应尽可能归还借款。\u003C/span>\u003C/p>\u003Cp>　　6、资金无偿拆借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主要是关联关系税收属性的认定，一是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二是实际税负相同并不造成国家税收总体减少的一般不做纳税调整。\u003C/p>\u003Cp> (二) 延伸“体检”项目\u003C/p>\u003Cp>　　【风险指数】★★★★☆\u003C/p>\u003Cp>　　借款具有税务风险传导效应，会触发更高级别的税务风险变现!\u003C/p>\u003Cp>　　1、收入体外循环\u003C/p>\u003Cp>　　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某企业时，发现“其他应付款”科目金额较大且变动频繁，经调查取证，确认是企业向个人股东的借款。本着职业的高度审慎，稽查人员按程序通过调取个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码，又到人民银行卡部管理部门调取其个人银行卡号，再到专业银行调取该银行卡的交易记录，发现某商家打入的大额且有规律性精确到角分的转款记录，在商家当地税务稽查机关的协查下，最终确认该款项为这个企业未入账的销货款。\u003C/p>\u003Cp>　　2、虚构借款套现\u003C/p>\u003Cp>　　买票方为洗票套现，逃避检查也要伪造表象的完美，即所谓的“四流一致”(合同流、现金流、发票流、货物流)。伪造“四流一致”关键环节是现金流，先佯装购买货物支付货款，再经双方共谋，由卖票方坐扣“手续费”后现金回流。\u003C/p>\u003Cp>　　具体操作手法也非常诡异，如接受虚开1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先由买票方个人(公司股东或亲属)将100万元现金出借给自己的公司，此时公司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挂账100万元，公司再将现金支付给卖票方;现金回流时卖票方将现金95万元 (假设坐扣“手续费5%”) 先回流到第三方中间人，再由第三方中间人将现金95万元回流到买票方个人 (公司股东或其亲属)。问题的关键是，股东个人的借款转了一圈后又回流到自己的银行卡里(只是少了“手续费”)，但公司“其他应付款”科目挂账的100万元还需向其“偿还”。\u003C/p>\u003Cp>　　重新审视虚开发票行为给国家税款造成的危害，主要偷逃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还通过虚构借款洗票套现，偷逃了个人所得税。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用税法的语言去解读，个人股东向公司借款(记“其他应收款”)纳税年度不还，又未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会偷逃个人所得税;公司向其个人股东借款(记“其他应付款”)居然也会偷逃个人所得税，这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u003C/p>\u003Cp>　　3、利用“非正常户”洗钱逃税\u003C/p>\u003Cp>　　税收征管上，将虚假注册的失联企业定性为“非正常户”。实务中多见于这些假企业暴力虚开发票后“走、死、逃、亡”，但鲜为人知的是有的企业在公司面纱的掩饰下，因“见不得光”的洗钱逃税也变成了“非正常户。\u003C/p>\u003Cp>　　自然人控股且账面有大额未分配利润的企业，将钱借给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再由其关联企业提供给本人消费挥霍，赚钱的企业只是账面富贵，借钱的企业变成了“僵尸”。\u003C/p>\u003Cp>　　4、逃避法定扣缴义务\u003C/p>\u003Cp>　　企业在商事交易中，为开拓市场会发生一些个人居间服务费用，为了银行转贷，过桥垫资需支付对方个人高额的资金占用费等，因无法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只好暂做借款挂账处理。若没有按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对方的个人所得税，将会面临应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处罚。\u003C/p>\u003Cp>\u003Cbr>\u003C/p>","透过典型案例及实证研究，寻找、识别、分析企业最具行业特点的税务风险及单户个性化税务风险，通过科学的税务“健康体检”项目筛查，出具准确的“健康体检”报告，寻求“诊治妙方”，才能保证纳税人健康发展。一、发票开具与索取　　合规的发票不但表象完美，更完美的是要符合实质交易的税法规定。(一)常规“体检”项目　　【风险指数】★★☆☆☆　　1、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如实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的适用税率补开。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根据不同的情形有具体的规定。　　2、开具发票按规定可以选择简易征收率或适用税率的情形时，要与受票方充分沟通协商后，选择相应的计税方法核算及税率开票;特殊行业、特殊交易如建筑服务、劳务派遣、销售不动产等，开具发票的规定也特殊;在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的市场环境中，返利的开票处理是凭购货方填开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由支付返利的生产...","2021-03-05 01:33:55","2025-09-10 13:33:22",328,20,17,{"id":10,"pid":4,"type":70,"name":71,"path":11,"page":4,"level":72,"status":4,"sort":72,"create_time":4,"update_time":4,"deleted":4},4,"新闻中心",1,1776394894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