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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朋友最近接到税务局通知,去年公司收到的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是虚开的,但这笔业务是真实发生的,款也付了,货也收到了,各种流程都正常走,并不知道对方虚开。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应对?这笔业务成本还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会被罚款吗?以后如何防范这种风险?
一、应积极配合税务检查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业务真实性
一)及时补开、换开发票
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如果发票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结束,企业应当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二)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时,提供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调增发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做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二、这笔业务成本还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对于善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对应的购进货物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三、善意取得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是否会被征收补缴税款对应的滞纳金?
对于善意取得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不征收补缴税款对应的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四、如何提前预防这种情况的发生?
温馨提示:企业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应及时查验发票信息,确定销售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银行账户等是否与供应商的证件资料一致;商品名称及数量、金额等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付款单、入库单和发票信息是否一致等。企业应妥善保管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等交易相关资料,有利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1、在采购行为尽量做到“四流一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或劳务行为同时满足,销售方(劳务提供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款项的收款方是同一民事主体,或者说是,满足“合同流、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四流一致”的采购行为(劳务行为),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四流合一指合同流、货物流、发票流、资金流统一,相对应,只有四流统一,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①合同流:指合同中记载的供需双方;
②货物流:指发货单或提货单上记载的发货人及取货人;
③发票流:指发票上记载的购买方与销售方;
④资金流:指转帐凭证上记载的收款方与付款方。
向谁购货就要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取得销货方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并在合同中注明销货方必须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要随便相信他人所说的用厂家的公司开具发票。如为厂家代销的,应有授权书并核实后再按规定开具。
2、调查销货方经营情况
很多市场上的合法经营者,会在无意中取得虚开发票。因此会计人员需以积极主动的态度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1)建议纳税人在交易前对销售方做必要的了解,具体包括企业的基本资料,如: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近期报税表及缴税凭证、企业资质、其他能证明企业名誉的证书及正常经营资料;
2)严格把控合同签订细节,并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合同签订的销售方银行账户内;
3)取得进项发票后仔细比对发票信息是否准确,审查核对合同、送货单(成果文件)与发票内容是否一致;
4)企业在购进货物时要重视取得和保存有关的证据,一旦对方故意隐瞒有关销售和开票的真实情况,恶意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身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依法向对方追偿由于提供虚开发票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3、学会如何提前识破非正常发票
通过查核销售方注册状况,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收到非正常发票的可能性:
1)供应商大多是个体私营者且经营期限并不长,在这些企业中,有的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有的经营期限已过,有的则被工商部门吊销。
2)经营范围广、品种齐全,如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原料、纺织塑料、汽车配件、电子产品、照像器材、农副产品等不一而足。
3)注册地址含混不清,东拼西凑,查无实处。
4)有的企业根本不存在,而是盗用他人名号进行违法活动。
★附发票查询途径:
①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局网站: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②通过各省税务局网站查询发票;
③通过12366语音自助查询发票;
④直接到税务机关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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