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期权行权收入和滋生股息:所得类型不同,税款不能相互抵减
上市公司授予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等员工股票期权,被授权员工在未来可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常见的激励机制。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部分持有股票期权的员工将不同类型的应税所得相互抵减,出现少缴税款的情况。C公司的几位高管,就因错误地理解了税收政策,最终共补缴税款2500多万元。 疑点:申报数与实际数差千万元 C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工产品制造和销售的非居民企业,在开曼群岛注册设立,并在中国香港上市。甲和乙为C公司的两名高管,且任职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均在中国境内,为中国居民纳税人。 根据C公司提供的资料,高管甲、高管乙通过直接持有、间接持有的方式持有C公司股票。其中,高管甲以个人名义直接持有C公司股票700万股,通过在境外设立公司间接持有C公司股票1.8亿股;高管乙以个人名义直接持有C公司600万股,通过在境外设立公司间接持有C公司股票8000万股。C公司年报显示,...

小规模或者一般纳税人税负临界点
模型 假设A企业能拿到进项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X,销项税额为Y。本文我们通过建立“一般计税应纳税额=简易计税应纳税额”的等式,根据不同税率分三种情况分别测算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临界点。(考虑到有些行业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式,所以本文统一用“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表述)。 ①、假设A企业为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Y-X=Y/0.13*0.03 X/Y=0.77 ②、假设A企业为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Y-X=Y/0.09*0.03 X/Y=0.67 ③、假设A企业为现代服务企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Y-X=Y/0.06*0.03 X/Y=0.5 (备注:以上公式中(Y/对应税率)代表A企业销售额。) 模型总结:①当商贸类...

生产型企业出口免抵退税应该处理
相关指标 出口退税,实际是出口免、退税。由于增值税实行的间接计税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应纳税额=销项-进项,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销项是免的,进项是退的,取得退税款。 对于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退税采用免、抵、退的计算方法。 一、销项免 免:免征出口这一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二、进项退 对于生产型出口企业,进项退分为抵、退两步实现。 1、出口退税的最高限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难点 A、退税,理论上退的是出口货物购进环节的进项,但计算退税指标金额时,是用离岸价格,而不是购进金额,原因在于无法明确企业外购的货物中多少用于生产出口货物,多少用于内销,而内销部分对应原材料的进项是不能退税的,所以只能采用离岸价格。 B、进项不是百分之百退,不同出口产品有不同的退税率,应予退还的进项税款不能超过“出口退税最高限额”) ...

在小型微利企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新政落实后,这些问题需关注
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代表国务院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其中提到: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政策,为享受这一税收优惠,许多企业势必进行税收筹划,但以下几个方面如果筹划不当容易引发风险或失败,应引起关注:1、关注临界点税负,用对税收筹划方法根据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内容,结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为何股权激励会计确认费用要经常远远小于行权个税应税所得问题探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其实,这条规定是很多混乱思想产生的根源。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就好比在科技不发达的古代,天上打雷人们不知道原因,最后只能依赖迷信来给人们解释,这是老天爷在发怒一样。15号公告这一条就是,对于很多新兴商业交易行为的税务处理,由于你一时无法认识清楚,不知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就完全跟着会计走。即使对于很多新兴商业行为,税收政策一时还没有跟上,但在进行税务处理时,也不能完全依赖会计。我们要深刻地认识到,会计...

关于集团间股权的激励企业所得税扣除中规则的探讨
对于集团间股权激励,在个人所得税上的政策是非常明确的。我们对于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特殊算法适用问题,我们知道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7号公告就明确了,只要激励对象在上市公司集团内由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子、孙公司工作(层级不限制,只要比例达标),那激励对象取得的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股权激励就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算法。对于集团间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实事求是地来看,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文件字眼和公告解读来看,18号公告制定时可能并没有考虑好对于集团间股权激励的税前扣除问题,抑或是对这个问题有点回避的可能。我觉得这里面有两方面问题,第一还是理论层面的问题,即我们虽然在2012年规定了对于以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确认费用税前扣除。但是,当时大家在理论层面还是没有能...

建筑企业总承包方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的管理流程
(一)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劳务公司之间的管理流程 1、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条款,该条款必须约定:劳务公司雇佣的农民工工资由建筑总承包方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 2、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发票开具”条款,该条款必须约定两点: 第一,劳务公司向建筑总承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可以打印“含总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付农民工工资****元”;必须在发票“备注栏”打印“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和项目的名称”。 第二,劳务公司向建筑总承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3、建筑总承包方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代发流水单交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将该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代发流水单与增值税发票存根联一同装订备查。 4、劳务公司与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筑企...

企业税务“健康体检”项目说明
透过典型案例及实证研究,寻找、识别、分析企业最具行业特点的税务风险及单户个性化税务风险,通过科学的税务“健康体检”项目筛查,出具准确的“健康体检”报告,寻求“诊治妙方”,才能保证纳税人健康发展。一、发票开具与索取 合规的发票不但表象完美,更完美的是要符合实质交易的税法规定。(一)常规“体检”项目 【风险指数】★★☆☆☆ 1、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如实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的适用税率补开。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根据不同的情形有具体的规定。 2、开具发票按规定可以选择简易征收率或适用税率的情形时,要与受票方充分沟通协商后,选择相应的计税方法核算及税率开票;特殊行业、特殊交易如建筑服务、劳务派遣、销售不动产等,开具发票的规定也特殊;在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的市场环境中,返利的开票处理是凭购货方填开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由支付返利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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